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规则,即任何占有货币的人都将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该规则强调以货币的现时占有状态判定其所有权归属。货币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高度流通性和替代性,不适用特定物的法律规则,不应在法律现实占有货币之外再创设对货币支配的所有权。
数字人民币同实物货币一样,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数字人民币以币串体现价值,储存在用户在运营机构端开立的钱包内,并通过钱包进行支付结算。用户是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人,通过对钱包的占有和控制实现对数字人民币所有权的公示。
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是以币串交付的方式完成的。付款人为购买货物或劳务等原因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通过向收款人转移数字人民币币串的占有完成交付,同步发生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支付完成后,付款人失去对交付金额的数字人民币的占有和控制,收款人获得所有权,收付款双方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余额和币串信息同步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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