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快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数字贸易的发展繁荣,离不开数据的安全有序流动。近年来,全国三大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涉大数据权属争议类纠纷案件,积极探索数据合规供给、交易规范有序、安全防范有力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有效填补了数据资源利用的规则空白。但从优化整体数据交易市场生态来看,互联网法院仍需加快完善适应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创新需求的数据流动机制,建立和强化数据流通标准,为
电子商务、跨境支付、跨境物流等应用场景提供有效合规指引。
二是系统构建数字贸易监管体系。相较于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现状,互联网法院相对应的配套监管体制还有待进一步整合完善。因此,在厘清数字贸易监管相关部门权责,发挥协同治理作用的同时,互联网法院要持续健全涉支付、物流、通关和退税等跨境贸易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引导、鼓励、规范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有序发展。此外,还要继续充分运用大数据、算法、
人工智能等技术,着力推动数字治理手段与机制变革,不断提升数字化、系统化、智慧化监管水平。
三是探索创新数字平台治理模式。在贸易方式和贸易对象数字化趋势下,数字平台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载体。但由于平台业务形态复杂、应用场景繁复、行业增势迅猛,同时需要兼顾合规审查,导致平台自治规则体系冗杂且难以自洽。未来,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加快构建包容审慎、分层监管的平台共治体系,厘清平台主体责任,强化依法依规管理,推动平台经济法治化、数字化、市场化协同治理创新,实现从行为监管到数字合规监管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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