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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爬虫”挖数据金矿,涉刑就在“咫尺之间”!

2023-3-23 12:34

来源: 肖飒lawyer 作者: 肖飒法律团队

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


该罪在目前的网络信息犯罪领域同样属于常见的罪名,许多对法律不甚了解的技术人员,经常出现开发爬虫工具并售卖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殊不知这一行为实际上存在较大的刑法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之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该做方面,需要重点关注两个要点:何为“提供”?何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先说何为“提供”。一般来说构成该罪的“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直接提供和间接提供。有偿无偿很好理解,何谓“简介提供”?举例来说,把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和程序放在网上有偿或无偿供他人下载,以提供给不特定的人就叫做“间接提供”。

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和工具。此时行为人所提供的程序和工具只能用于实施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途。比如计算机病毒等其他能非法获取数据的程序和工具。此时由于行为人在客观上提供的程序和工具本身即具有违法性,因此可认定提供者主观上明知自己的程序和工具将被用于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另一种是提供者明知他人要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和工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提供者所提供的程序和工具本身是否合法不影响构成犯罪,即使是只能用于合法用途的程序和工具(爬虫也包含其中),只要该程序和工具对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提供者也可能构成该罪。当然,提供者确实不知他人将其所提供的程序和工具用于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构成该罪。

再说何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1)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2)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爬虫软件的开发者和提供者尤其需要注意和检查自己开发的软件或程序是否具有上述功能,做好自身的刑事风险防范工作。

 写在最后

 在当前信息爆炸性增长的时代,使用爬虫进行数据检索、获取和分析已经成为了各个公司和企业常用的手段,虽然飒姐团队今天给大家普及了一下使用爬虫工具可能构成的数种犯罪,但我们也需要额外强调:并非只要使用了爬虫工具就会产生刑事风险,也不是只要违反了Robot协议就一律构成犯罪。

Robots协议本质上是受访网站与搜索引擎之间的一种交互方式,用于告知网络爬虫可以抓取网页的范围,初衷是指引网络爬虫更有效抓取有用信息,除维护网站正常运行、保护公共利益等正当原因外,不得禁止网络爬虫访问。而且,Robots协议属于行业惯例,不得作为认定违法性的前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罪名中的“国家规定”,是指由全国人大、人常制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发布的行政命令等,不包括行业惯例。另外,若是将违反Robots协议的行为视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侵入,则会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大厂们)获得任意限制信息传播的绝对权力,形成数据壁垒和垄断不利于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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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Robot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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