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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银发〔2023〕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3-4-22 21:59

来源: 易碳家

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到期足额清偿债务,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注销等其他变更手续。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进行林业碳汇收益权的相关处置。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贷款人、借款人自行卖出或以林业碳汇预收益权抵债等方式处置的,由其根据协商结果自行通过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挂靠重庆联交所集团)在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转让林业碳汇或办理过户手续,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项竞价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对符合碳排放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通过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挂靠重庆联交所集团)在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拍卖、变卖被抵(质)押的林业碳汇。

第六章  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场风险:该风险主要指碳汇市场价格的波动。贷款人应高度关注碳汇市场关于林业碳汇的价格行情,加强贷后检查的深度和频度,查验市场交易状况,并应关注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政策变化对抵(质)押物变现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指针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风险。贷款人应加强借款人的风险管理,确保第一还款来源;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风险缓释机制。

第二十五条  操作风险:该风险主要指抵(质)押登记风险,包括未及时在抵(质)押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有误、未及时办理登记展期或未到期注销登记等情况而造成抵(质)押无法对抗第三者和取得优先顺位求偿权。贷款人应确定专人规范办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的抵(质)押登记,加强对抵(质)押登记的后期跟踪和谨慎维护,确保权利得到及时的保障和延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重庆营管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银保监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林业局共同加强数字化建设,推动建立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登记管理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人行重庆营管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通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业务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林业局通报重庆市林业碳汇交易的金额、占比等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市林业局定期向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生态环境局通报重庆市林业碳汇开发情况。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办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的贷款人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制定相应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稳妥开展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融资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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