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式:
CBAM税费=CBAM税率×
碳排放量=(EU ETS碳价-出口国碳价)×(产品碳排放量-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
其中:
1、EU ETS碳价:上一周欧盟碳排放权拍卖的周平均结算价格;
2、碳排放量所包含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一氧化二氮(N2O)和全氟化物(PFCs);
3、碳排放量核算边界:主要为直接排放(针对
钢铁、铝、氢三大行业),特定情况下还包含使用外购电力的间接排放(针对
水泥、化肥、电力三大行业);
4、直接碳排放量核算方法:
① 简单商品(即直接以自然界中材料进行加工的产品),碳排放量=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总量;
② 复杂商品(即使用简单商品进行再加工的产品),碳排放量=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碳排放量+所使用的简单商品所隐含的直接碳排放量;
5、出口国碳价:欧盟进口商品在其生产国(即出口国)已经支付的碳排放额度。
清缴方式:
CBAM费用清缴由欧盟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负责。欧盟进口商需向该执行机构申请获得CBAM征收范围内产品的进口申报资格,经批准后成为“授权申报人”(注册进口商)才能进口相关产品。每一个注册进口商将在CBAM管理系统中拥有一个独立账户。
在清缴时间节点方面,CBAM并非在产品进口环节逐笔征收,而是在第二年的1~5月期间统一结算。
具体流程如下:
(1) 申报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进口商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2) 回购注销。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时的支付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0%。若回购后,进口商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31日前清零;
(3) 处罚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约或伪造数据,则进口商(即申报人)将受到处罚,需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且根据上一年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的3倍缴纳罚款;
(4) 二次交易。目前,CBAM证书是否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暂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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