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数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有效运用农村
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发挥一事一议机制作用,调动农民参与村内公益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效能和农民满意度,打造基层组织为民服务的实践载体。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完善议事决策主体和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二、试点申报和确定程序
河北、
山东、
河南、
广东、
四川5个乡村人口大省可申报2个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申报1个,可不申报或少申报,但不可多申报。
(一)县级编制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等合法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已履行完成合法合规用地程序;筹集资金应依法合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深入研究、自主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范围不得超过2个乡镇或10个行政村,也不宜过于集中于少数几个村。要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政策措施等,充分论证试点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合规性、可行性;要科学评价当地财政收支状况和其他筹资来源(不得包含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不留资金缺口,确保后续项目实施和运营可持续。试点实施方案内容力求简洁明了,正文(不包括附表)不超过8000字。
(二)省级审核申报。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县级资料,确保试点方案合规可行。结合当地资源禀赋条件,优先选择县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组织战斗力强、农村综改积极性高、农村综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工作基础好、发展水平和基础建设条件适中的地方开展试点。涉及建设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方案中明确用地保障,标注具体位置,并在申报文件中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各省应于2023年5月12日前将试点的申报文件和试点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逾期不报视为自愿放弃申报。
(三)中央财政择优支持。财政部将统筹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方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开展试点的地区。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有效带动地方政府加大投入,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试点建设,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工作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坚持机制创新与项目建设并重,加强改革集成和政策协同,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着力增强试点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激发乘数效应和化学反应,最大程度释放试点的整体效应,发挥典型和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要按照“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要求,健全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及时发现、纠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推动试点县构建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加的县级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政策衔接,统筹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有效落实实施方案。
(二)规范资金管理。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按规定做好试点资金预算的审核下达、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规范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支付工程款,保障施工企业等合法权益。要注重风险防范,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纠偏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严格试点管理。要强化负面清单管理,督促指导试点县按照国家政策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持续健全试点负面清单。试点项目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坚决杜绝违规举债搞建设,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经评估备案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个别实施项目的,由试点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调整后项目符合试点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试点绩效,提出审核结论并报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重大调整要先报财政部同意后方能调整。
(四)加强考核评价。省级财政部门要坚持绩效导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围绕试点任务推进、支持政策落实、年度预算执行进度、机制探索总结、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试点成效,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负面清单等方面,以省为主开展年度评价,于后续年度3月底前将年度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试点最后一年的年度报告为整体评价报告)。年度评价合格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评价不合格的,要在评价报告报送前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安排资金支持,取消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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