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众节能减排激励制度,节约
能源法应当发挥核心作用。
可在该法总则部分规定地方政府在激励公众节能减排方面应发挥的作用,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公众节能有突出贡献以及突出贡献者奖励标准等方面相关激励性细则。例如,给予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民一定金额的奖励等。
此外,要借助市场工具,建立公众节能减碳方面的产权激励制度。公众
碳排放行为具有自发性,我们更多的是要以法律保障其权益,使其在利益因素驱动下主动投身到碳减排行动中去。应在节约能源法中确立全国首个推行的公众
低碳激励机制——碳普惠制的法律地位,完善其现有交易市场机制,与绿色消费积分制度互补,让产权激励助力公众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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