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
四川某发电公司发布比选公告,载明了采购标的物名称、数量、交割时间、报价方式等,属于要约邀请。
北京某环保公司参与比选并向四川某发电公司发送《报价表》,明确了交易配额数量、单价、交割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并附“拥有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持有证明”,《报价表》不仅加盖北京某环保公司公章,而且内容确定具体,含有合同主要要素内容,应认定系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发出要约。四川某发电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发送《中标通知书》的方式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自《中标通知书》到达时即2021年12月15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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