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性技术(Disruptive Technologies)的概念,最早是由哈佛商学院克莱顿·克里斯滕森(Clayton M. Christensen)教授1995年提出。
颠覆性技术的理念一经提出,就引起工商界和学术界的极大反响。
克莱顿·克里斯滕森教授将颠覆性技术定义为:更简单、更便宜、比现有技术更可信赖和更方便的技术。
专家学者一般将颠覆性技术定义为能改变某一行业主流产品和市场格局,或改变某领域“游戏规则”或操作方式的技术。
颠覆性技术是一种颠覆了某一行业主流产品和市场格局的技术,一种对已有或主流技术产生颠覆性效果的技术,可能是全新的创新技术,也可能是基于现有技术的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应用;不但是对科学原理的创新性应用,更是跨学科、跨领域的集成创新。
当然,如果只是颠覆了某一行业主流产品和市场格局的技术,其内涵比熊彼特提出的技术创新内涵就要小了。
颠覆性技术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依赖旧技术获得成功的企业往往会放弃颠覆性技术。因为,起初在核心性能指标上可能远远落后于已有技术且持续较长时间,而在某项非核心性能指标上有着显著而又特别的优势;这种优势将始终存在,不会随技术的进步而缩小差距。
第二个特征是,颠覆性技术最终会取代旧技术。颠覆性技术优势是明显的,完全可以被企业和消费者觉察到;而且企业应该也能准确判断技术进步的趋势。
那么,为什么一些领先型企业会放弃颠覆性技术呢?因为领先型企业的消费者和颠覆性技术的消费者往往不是同一批乃至不是同一代人。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