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
绍兴市促进
碳排放权管理实施方案》(绍市环发〔2023〕14号)要求,为切实推进我市2023年非
碳交易纳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碳报告)及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包括2021和2022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
能源消费量约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纳入碳交易企业名单的除外。
二、报告要求
报告主体需在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要求,通过
浙江省
低碳发展综合管理系统编制2022年度碳报告(政府管理端:https://low-carbon.sthjt.zj.gov.cn/login/login.html;企业端:https://low-carbon.sthjt.zj.gov.cn/login/login.html),配合完成非碳交易纳入企业2022年度碳报告的核查工作。
三、报送计划
(一)名单梳理阶段。我局根据市统计局名单进行了梳理,请各分局再次核对,企业名录较上一年度存在新增、关停并转、基本信息等变更情况的予以备注,并于10月12日前收集报送辖区内更新开户的企业信息(详见附件1)。
(二)初稿上报阶段。请各分局组织辖区内非碳交易纳入企业做好浙江省低碳发展综合管理系统的碳报告填报工作,所有非碳交易纳入企业于10月23日前完成2022年度碳报告初稿的系统上报。请各分局及时做好碳报告初审。
(三)核查阶段。请各分局组织辖区内非碳交易纳入企业积极配合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杭州久碳科技有限公司)做好核查工作。第三方机构将于10-11月按计划开展核查工作(计划另附)。
(四)审定稿上报阶段。请各分局组织辖区内非碳交易纳入企业根据第三方机构核查情况,完成审定稿编制,并于11月24日前完成企业碳报告审定稿上报及初审。
附件:1.非碳交易纳入企业开户资料清单
2.非碳交易纳入非碳交易纳入企业名单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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