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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解读 I 新方法学大变样!CCER重启再进一步

2023-10-27 08:47

来源: 中创碳投 作者: 马晓青 武博文 邢颖 刘思悦

CCER新方法学的技术细节变化


- 其他技术细节变化 -

相比于此前的《AR-CM-001-V01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新发布的造林碳汇方法学还进行了几项明显的调整:

◆ 扩大方法学适用范围。将灌木类(AR-CM-001-V01方法学中不包含灌木类树种)和竹子造林纳入此方法学适用范围(此前竹子造林项目须另外依据其单独的方法学进行开发)。

◆ 放宽土地合格性的要求。将“2005 年 2 月 16 日以来的无林地”变更为“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并引用了《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试行)》对规划造林地的要求。该条合格性变动给予了项目开发更多的灵活性。开发方可以通过自身情况,选择开发在空置三年以上的迹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其他适宜人工造林土地上的新造林项目或开发在至少三年用地性质稳定的疏林地、一般灌木林地上的补植再造项目。新方法学中还明确以上数据的来源应当是国土三调数据,未来这也将是第三方审核的重点内容。

◆ 进一步规范可开发项目林种的要求。明确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等林种类型可以进行开发。并对经济林、园地、道路绿化等不能开发的林种进行了解释说明。

◆ 明确界定了土壤扰动、整地等活动对于碳汇核算的影响。造林前五年,土壤扰动需要扣除碳储量参数,但无需监测,直接选取默认值计算即可。各流程计算内容更加细化,初期苗木投入的碳储量、起测胸径、盖度、连续面积等均有细则要求。

◆ 提出一种新的监测方法-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给出了详细的监测方法、技术和计算方法,并明确鼓励项目参与方使用此技术。

◆ 缩短项目计入期。项目计入期“最短为 20 年”的条件不变,但最长计入期从60年下调至 40 年。

◆ 鼓励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减排收益补偿。在一般性要求中,鼓励造林碳汇项目对开展了造林活动,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

红树林植被保护项目受到红树林分布区域限制。根据国家林草局的信息,全国现有红树林2.7万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0.05%,其中55%以上的红树林被纳入了自然保护地体系;目前,我国共指定64处国际重要湿地,其中海南东寨港、广西山口、广东湛江、福建漳江口、广西北仑河口5处为以保护红树林为主的国际重要湿地。

并网光热发电方法学适用于独立的并网光热发电项目,或者并网光热发电部分上网电量可单独计量的“光热+”一体化项目。并网海上风电方法学适用于位于离岸30公里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并网海上风电项目。这两类项目的计算逻辑相对简单,相比于此前的《CM-001-V02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方法学》,新发布的两个方法学还进行了几项明显的调整:

◆ 增加项目计入期的规定。明确这两类项目的计入期最长不超过10年,且计入期应在项目寿命期限内,这与此前可再生能源项目常选择的可更新计入期有很大不同,意味着未来这两类新项目最多只能开发十年的减排量。

◆ 调整电力排放因子的权重。电量边际排放因子权重与容量边际排放因子权重均调整为0.5,与此前非水电项目第一计入期的权重不同,以目前最新的2019年度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为例进行计算,根据新方法计算出的各区域电网组合边际排放因子约有14~24%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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