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复强调碳关税的设计符合WTO规则,但是碳关税本身就会对WTO规则构成严重冲击,并对贸易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不能歧视不同产地的“同类产品”,而确定“同类产品”的标准一般不考虑与产品特性无关的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尤其是并非物理性融入产品的
碳排放量。而碳关税按照产品碳排放量来区分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将严重冲击“同类产品”认定规则,可能导致与产品特性无关的规则泛滥。
二是欧盟若绕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则需要援引一般例外条款。但该条款非常严格,且与气候变化、碳排放无关。而碳关税作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单边贸易措施,将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果碳关税成功援引一般例外条款,将降低条款的门槛而导致滥用。
三是欧盟碳关税将同一类产品区分为高碳产品和
低碳产品,并歧视高碳产品进口。正如联合国贸发组织所警告,这可能会改变贸易模式,有利于资源效率高、工业生产碳排放较低的国家,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相关建议和应对措施
碳关税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虽然欧盟可以通过相关立法,但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最终能否真正实施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为此,中国应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基于WTO规则坚决反对碳关税,另一方面提前做好碳关税实施后的应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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