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制定统一的
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方法,确定核算的范围、边界、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确保在不同行业和组织中的核算结果可比性。二要建立健全的碳排放数据收集和监测机制,要求企业和组织定期报告其排放数据,并建立监测系统进行数据验证和核查,确保获取准确、全面的碳排放数据。三要加强地方试点和全国
碳市场的衔接,不仅要明确试点和全国碳市场的边界与目标,使两类碳市场各自充分发挥职能,还要加快试点和全国碳市场间配额互认和履约要求等一致性建设,降低企业参与碳市场的市场间交易壁垒。
(林伯强系
厦门大学中国
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黄辉系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能源转型项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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