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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网站这样转载新闻涉侵权!

2024-3-18 10:55

来源: 西安中院

转载时事新闻不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作为一种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作者根据单纯事实消息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以及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如果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和技巧等因素,具有独创性,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审理定纷争

经审理,碑林法院认定案涉文章并非单纯的事实消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案涉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文章,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基础上,碑林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诉源治理显身手

在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时,承办法官许杨得知传媒公司针对被告公司还有57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已经进入立案申请阶段,即将进入诉讼程序。为一次性化解纠纷,从源头减少案件增量,力争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碑林法院经研判后建议双方就未进入诉讼程序的57件纠纷一并协商。在助推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碑林法院指派碑林区诉前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碑林区诉前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和解范例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碑林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通过“示范诉讼+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诉源治理工作模式,该57件著作权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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