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遵守 CBAM 的规定,美国制造商必须确定其产品或用于生产其产品的投入是否属于 CBAM 所定义的涵盖商品。如果其产品属于 CBAM 的范围,则应为其生产的每件产品准备报告,说明该产品的内含碳量。
举例来说,如果威斯康星州的制造商只生产属于 CBAM 范围的铝原料,那么它就需要出具一份报告,详细说明铝原料的
碳排放含量。另一方面,如果威斯康星州生产商从中国的一家原始制造商处采购原铝,然后使用这些原铝生产铝制人孔箅子,则必须从中国供应商处获得原铝的碳排放数据。
如果铝制人孔箅子在转售给欧盟客户之前卖给了另一家美国客户,上述义务也同样适用。因此,无论威斯康星州制造商出口的是涵盖范围内的原材料还是涵盖范围内的制成品,即使它不直接向欧盟出口这些物品,提供 CBAM 合规文件的责任依然存在。这意味着威斯康星州制造商与其任何客户或供应商之间的供应和销售合同都需要更新,以纳入合同义务,不仅限制其责任和赔偿,还要向将产品进口到欧盟的欧盟客户提供必要的数据。这些合同需要在所涉产品
供应链的各个层面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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