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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及规范完善

2025-2-5 15:24

来源: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作者: 曾彩琳

要促进林业碳汇高质量发展,不仅应对其开发经营加强行政监管,也需从私法角度厘定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实现林业碳汇权的私法化配置。从法律属性上说,林业碳汇权为准物权,其客体既具有特定性、独立性等物权属性,又在排他性、支配性、有体性等方面具有与典型物权不同的特殊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未对林业碳汇权作出具体规定,现实中常出现林业碳汇利益归属不明确、权利客体不清晰、权责分配不均衡等问题。要使林业碳汇权这一新型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规制,法律规范应适时调适,明确林业碳汇的利益归属、厘清权利客体、明晰权责内容。首先,在利益归属上,项目业主、林权人、林农等均可根据其贡献依约参与利益分配。其次,在权利客体上,碳减排量是林业碳汇权利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适格的权利客体。由于林业碳汇权与林权、碳排放权等有着密切联系,现实中其客体常被混淆为林权客体或碳排放权客体,因此,未来《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厘定林业碳汇权时,应注重明确碳减排量这一权利客体。再次,在权责分配上,林业碳汇权人应享有使用一定的林地林木进行林业碳汇生产、取得和销售林业碳汇产品等权利;同时,需承担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林业碳汇生产、有效保护林地林木及环境、按法定或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与林权人分享林业碳汇项目之收益、防范及承担各项风险等义务。林权人及林农在享有收益分配、获取报酬等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提供符合要求的林地及劳务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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