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氢燃料电池汽车项目的制氢环节实施严格核查,规定煤制氢未安装碳捕集装置(CCUS)的设施,排放因子按基准值25.83tCO₂/tH₂的2倍核算。某企业年产氢5000吨,未装CCUS导致排放量=5000×25.83×2=258,300吨,较常规核算增加129,150吨。文件要求制氢企业每月上传DCS系统数据,核查机构采用质谱仪检测CO₂浓度,捕集率低于90%的设施视为未安装。配套建立京津冀制氢企业白名单,纳入12家绿氢生产企业享受0.89tCO₂/tH₂优惠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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