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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档案保存期延长至10年 广东强化历史数据追溯责任

2025-6-24 12:00

企业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校准证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从5年延长至10年。已注销企业需将档案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未履行移交义务的法人将纳入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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