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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诈骗数字货币买豪车被抓 受害者渴盼开启法律保护

2018-6-4 11:14

来源: 核财经 作者: 尹谦

七部委“ICO禁令”成为拦路虎


除了浙江东阳的诈骗案,《核财经》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三份涉及数字货币骗盗案件的判决书。案件中被骗或被盗的比特币莱特币等数字货币,都按照不同的方式定价,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个部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此后,再无类似案例。

《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核财经》接触到全国不同地区多名数字货币被盗或被骗的受害者,他们称向当地警方报案时被拒绝立案,理由是数字货币无法估价,难以达到盗窃罪或诈骗罪的起点损失金额。因为前述《公告》要求,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警方拒绝立案是合理的。《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第264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刘德良说,盗窃和诈骗这样的侵财案件都有“数额较大”的立案起点。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比特币这样所谓的数字货币,没有任何信用担保,国家不承认其合法性、不承认其有价值,所以不符合关于财产的定义。”刘德良表示,盗窃或诈骗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不符合侵财犯罪的构成要件,“个人认为,指控盗窃罪或诈骗罪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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