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写的《刑法释义》明确指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业务;从事证券、期货咨询性业务的证券、期货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等”。
代币是否属于发行证券中的“证券”,应根据证券法判断,司法机关的认定不能超越证券法规定的范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由此可见,《证券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文列举了七类证券,即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兜底条款。
显然,虚拟货币难以解释成以上七类证券。另,截至目前,国务院并未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证券。因此,代币发行与发行证券有着本质区别,不属于发行证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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