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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数字人法律人格,拥抱元宇宙时代到来

2022-11-17 22:46

来源: 第一财经 作者: 巫景飞

虚拟人投资模式


现实情况更为复杂。大量的个人势数字人团队在运行中很可能就一直没有对数字人的相关知识产权,如商标、作品著作权、肖像、造型、声音等,进行过确权,这些模糊甚至有瑕疵的权利使得对数字人的估值定价异常困难。如果再考虑,合资成立的数字人运营公司的治理与监督的难度,大部分投资人对于个人势数字人只能是望而却步了!

那么,如果数字人获得了法律人格,是否就能解决上述难题呢?

图2-c展示了这种情况的投资交易结构。这种模式下,投资者和创始人直接成为数字人公司的股东(获得法律人格的数字人显然已经不是普通数字人,为避免混淆,此处称其为数字人公司),相比图2-b,利益链条压缩,交易结构大为简化。

数字人公司可以考虑为无人公司,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但不聘请任何员工,通过服务外包方式来采购创始人或数字人运营团队的运营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数字人与创始人之间人格混同,减少数字人IP被创始人负面干扰,还可充分利用市场化竞争机制,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服务品质,充分调动运营团队积极性,可以采取业绩挂钩的服务付费方式,比如根据数字人公司的年度净利润来分成。为防止数字人公司资金被挪用,进一步增强投资人信心,可以委托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充分保障数字人公司资金安全。行文至此,熟悉传统金融的朋友,此时肯定已经明白,上述所谓数字人公司制不过是融合了公司制和资产管理行业的一些通行做法,并非无中生有的创新。

数字人天生存在于虚拟数字世界,TA的活动均可追溯,有据可循。只要法律上承认其人格,允许其成为独立而永生的权利主体,再利用一些最新信息技术,如区块链技术来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可信性(例如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数字人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凭证、数字人IP授权与受权系统等等),那么就一定能让投资者、数字人创始人、中之人表演者、运营团队、技术提供商等各种市场主体更加便利、高效地建立互信合作,实现共赢。这也正是数字人法律人格确立的根本意义所在!

结语

15世纪中叶,人类进入大航海时代,公司制开始酝酿。

16世纪初,荷兰人首次提出并实行了有限责任制,股东可以通过出资的形式来向公司贡献力量,但只承担有限责任,解决了老制度中股东常为公司牺牲一切(无限责任)的弊端。

1892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公司类型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公司第一次变成了一个独立的联合实体而不再是独立商人联合体,具有独立于其所有者的法律地位。

从此,公司——这个完全依靠想象而创设的“虚拟人”(法人),不断涌现,成为推动现代工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今天,人类站在元宇宙时代的门口,踌躇满志,像极了大航海时代。不过,这次我们面对的是远比海洋更为广袤的数字新世界。大航海时代,公司法人地位的确立,让公司走上了历史舞台!借鉴公司法人制度,赋予数字人法律人格,或许正是数字人成为元宇宙时代主角的前奏!

数字人法律人格问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值得深思和讨论!
 
(作者巫景飞为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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