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登录网站

首页 区块链生态 查看内容
  • 5290
  • 0
  • 分享到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

2023-1-16 11:33

来源: 上海证券报

立法解释: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支持执法司法机制发挥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效能


《意见》指出: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充分运用法律修正、法律解释、授权决定等形式,提高证券领域立法效率,增强法律供给及时性。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一)现行刑法规定14种证券刑事犯罪严密法网。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主要规定了14种证券刑事犯罪,其中针对证券发行行为的2种、针对证券交易行为的6种、针对证券市场主体的6种。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证券犯罪刑事处罚力度。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与证券法的修改形成联动,对四类证券犯罪的条文作出了修正,提高了刑事处罚力度,呼应了《意见》“从严打击”和“零容忍”的总基调,具体表现在:

一是大幅提高证券犯罪的刑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比如,对于欺诈发行证券罪,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单位的罚金金额则提高至20%至100%,比原来的1%至5%标准高出20倍。

二是扩大处罚对象范围,新增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现对于证券违法犯罪“首恶”的精准打击,加大刑罚震慑力度实现打击效果。即新增该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三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开、透明环境。比如,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与新修订证券法有效衔接,拓展“证券”概念扩大规制范围。本次修正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股票罪规制。该修正是对新证券法的适应和衔接,有助于避免立法滞后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相关市场主体需要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扩大对发行文件的合规审查范围。

(三)证券犯罪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和“零容忍”工作要求。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 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重大意义,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请先 注册/登录 后参与评论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