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虚拟货币不是实物,也无法进入现实世界,且缺乏稳定性,没有现实的效用性,其本身的特征依据现有法律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财物。虚拟货币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可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该文件确定了将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予以保护,由此应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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