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则上应当同步制作和发放。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法律法规、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用印。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纸质证书记载的基本信息包括职业资格信息、持证人信息、管理信息和备注信息等。
职业资格信息包括职业资格名称、级别、专业等。
持证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照片、证件号码等。
管理信息包括管理号、批准日期、查验二维码等。
备注信息包括有效范围、有效期限、持证人信息变更情况记录等。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记载的信息应当符合电子证照信息标准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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