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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3-6-2 12:07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证书撤销、无效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机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作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无效处理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处理决定和处理事由告知有关考试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第十八条 有关考试机构应当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无效处理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数据处理并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应当于接收相关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查询验证数据的更新工作;已经制发电子证书的,应当同步撤销相应的电子证书。

其他服务

第十九条 有关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对存量纸质证书进行归集整理,逐步将证书数据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汇总后,向社会提供网络查询验证服务。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根据存量证书数据归集整理情况,按照有关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对存量证书制作电子证书。

第二十一条 证书换发、补发、存量证书归集整理和制作电子证书时,职业资格信息或者实施部门(单位)发生调整的,使用调整后的新信息。

存量证书归集整理和制作电子证书时,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按照信息标准补全关键信息;其他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可以采取信息容缺方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提供证书的查询验证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共享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定期向社会公布证书制作发放工作进度、证书查询验证范围、职业资格实行电子证书的范围等信息。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资格办理证书换发和补发事项,按申请人自愿原则,由各地证书发放机构审核确认后开具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再作为实施部门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相关证书的换发和补发事宜。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对证书及其查询验证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证书发放机构申请核实。

第二十六条 收回的纸质证书,以及超出保管期限未领取的纸质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登记造册后按年度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销毁。

第二十七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考试合格证明等,或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考试合格电子证明制作和应用服务的,参照本规程管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的,可以参照本规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本规程施行之前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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