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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登记时隔6年重启,这些重点值得关注

2023-10-23 14:11

来源: 中国冶金报

各方权利责任更明确,2017年3月14日前备案的CCER项目需重新申请


《办法》以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根本目的,突出“自愿”属性,强化市场主体作用。生态环境部表示,将坚持4方面原则: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统筹协调,统一管理;夯实基础,循序渐进;立足国内,对接国际。

据《中国冶金报》记者了解,《办法》有几项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建立统一管理机构。与之前不同的是,不再通过备案形式确定多家交易机构分散交易,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相关精神,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登记、交易等服务,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对第三方核准认定机构(DOE)将是重大利好,CCER的审定核查是DOE业务非常重要的板块。

不过,《办法》特别提出,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但“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即审定和核查机构不可以同时开展同一项目的审定和减排量核查业务的要求,以确保公正性。

二是设置了项目时间节点和减排量有效期。《办法》要求,申请项目审定与登记的项目需于2012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申请核查和登记的减排量需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允许减排项目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但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必须在减排量产生后的5年内进行登记才有效。

对于原有的项目和减排量如何处理?《办法》提出:“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这意味着,2017年3月14日前的项目需要按新办法重新登记,而已签发的CCER仍可以继续交易。

三是更明确的各市场参与主体责任。《办法》将原来的项目和减排量备案制改为由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相关项目和减排量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双承诺”,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办法》要求公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文件、登记情况、注销情况,项目审定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等,同时明确要求数据保存期限,即“项目设计文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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