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重新申请项目登记,但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同时,办法为项目减排量设置“保质期”。明确提出,申请登记项目应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申请登记的减排量应当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减排量产生的5年以内完成项目登记,即为减排量设置了5年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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