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华:适用条件“a)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这一条排除了在已有林地上开展的造林活动,包括伐前更新、补植补造和冠下造林等。
此外,适用条件“f)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以及在项目计入期部分中规定的“5.2.1 项目计入期最短时间不低于 20 年,最长不超过 40 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这两条要求间接排除了短轮伐周期的造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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