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由于机制运行时间不长,初期为理顺机制,设置的可再生
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较为宽松,不需要通过市场交易即可完成当地的责任权重,大部分省(区、市)的政府部门无需将配额严格分配至市场主体进行配额交易。
二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中缺乏对未能履约的惩戒措施,市场主体履约动力不足。
三是当前绿电的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较小,大部分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均由电网企业统一采购并分销至市场主体,消纳责任难以通过市场交易落实到绿电消费主体。
因此,在政策中明确的部分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如大工业用户、售电公司等)没有实际履约,也未受到考核约束。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