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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3-11-28 09:18

关于《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坚持先立后破,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2023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强调分阶段推动双控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制定条例,是我省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需要。碳达峰碳中和是一项长期的关系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既要立足当下,又要着眼未来,很多政策制度需要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比如,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方面,国家明确“十五五”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碳排放双控制度,不再强调能耗双控考核。但是,目前碳排放双控相关的统计核算、碳排放预算管理、碳排放评价等基本处于正在或者尚未开始探索阶段。当前,我省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绿色低碳方面的专项立法,但是还缺少一部综合性的法规。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健全绿色低碳转型的制度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必要进行立法。

  (三)制定条例是巩固成果和破解难题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措施,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成效明显,在全国率先建成“双碳”数智平台,推动建设了一批低碳试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迈出了坚实步伐,急需把这些经验成果进一步固化。同时,我省绿色低碳发展面临一些问题,高碳发展路径依赖依然存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有待加快,“十四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单位GDP碳排放降低目标等完成压力以及能源保供压力非常大,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破解和回应。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统筹多方合力。省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由徐文光常务副省长、高兴夫副主任任“双组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发展规划研究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等组成的起草小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工作前移,大幅提高了起草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充分发挥省“双碳”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作用,共同研究分析我省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和特色经验做法。

  (二)加强制度衔接。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上位法和《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中央文件的有关规定,充分衔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电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浙江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草案内容符合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在合法性、合理性上经得起推敲。

  (三)广泛听取意见。先后赴衢州嘉兴宁波温州等市和相关县(市、区)召开立法座谈会,实地调研20余家企业。组织多次省级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重点对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新型能源体系、工业节能、科技支撑等内容作了专题研究。书面向11个设区市、20余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认真梳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意见逐一分析,并与相关单位点对点进行沟通和协调,尽力消除意见分歧。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57条,除了总则和附则外,包括双控转变、清洁能源、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科技支撑、保障措施等章节。内容涵盖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生活等六大领域和科技创新这个关键支撑,着力从基础制度、新型能源体系、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促进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一)关于制度机制。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规定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同时对绿色低碳转型原则和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社会职责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落实国家对于分阶段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前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的实际,专门设立第二章“双控转变”,解决“怎么转变”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完善能耗双控,探索建立碳排放双控制度,重点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对碳排放统计核算、碳排放评价、绿色低碳标准体系、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碳排放交易等制度建设作了先导性安排,体现浙江先行先试。三是充分发挥我省数字化优势,通过建设“双碳”数智平台、探索建立全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为出口企业应对欧盟等碳贸易壁垒提供保障支撑。(第一条至第二十条)

  (二)关于清洁能源。草案聚焦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多措并举提升清洁能源供给能力,有效推动能源绿色转型、保供稳价。一是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草案明确规定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沿海核电,推动深远海风电建设,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融合发展,布局制氢设施,推动氢能在交通、储能、工业等领域的应用。二是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重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引导天然气消费。三是加强储能体系建设,合理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站点布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科学布局并推动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四是为协调项目用能保障,推动达成能耗双控目标,草案明确规定要采取措施调入省外绿电,推动高耗能企业增加绿电消费比重。(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

  (三)关于绿色生产。一是加强绿色低碳产业培育,研究制定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加大对重点绿色低碳产业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保障力度。二是推动工业降碳,明确通过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强化细分行业新建项目能效准入评价等手段,实现工业能效提升、绿色低碳转型。三是推动建筑业降碳,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加快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应用。四是推动交通领域降碳,扩大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五是推动农业降碳,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鼓励对老旧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淘汰。六是率先提出服务业降碳,促进住宿、汽修、装修装饰、餐饮、快递等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七是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设备退役潮和国际碳贸易壁垒,草案对退役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光伏、风电设备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减污降碳协同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

  (四)关于低碳生活。一是推进低碳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并给予政策激励。二是针对公共建筑、公共机构节能空间较大的实际,强化建筑运行节能,推进节约型机关和“零碳”公共机构建设,规定公共建筑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三是针对食品浪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等难题,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经营者的责任,推广绿色产品,倡导绿色出行,全方位强化各方绿色低碳意识。(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五)关于科技支撑。草案聚焦把牢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有力度、全方位激发创新活力。一是要求设立绿色低碳转型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推动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是充分发挥全国唯一、落户浙江的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在绿色技术对接方面的优势,推动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化落地。三是通过完善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价、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先进技术推广等措施,激发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活力。(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

  (六)关于保障措施。一是加强财政保障力度,通过基金引导、政府采购、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绿色低碳转型。二是强化金融支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绿色发展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三是对在绿色低碳转型领域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推动能耗强度降低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协同管理、协同考核,稳步实施对设区的市碳排放管理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确保绿色低碳转型落实落地。(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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