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资金、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激发示范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新动能。
44.沪苏浙三省(市)继续设立第二轮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健全财政资金长效保障机制。
45.在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将示范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沪苏浙三省(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向示范区予以倾斜。
4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区内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等领域有一定收益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等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4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的灵活管理机制。
48.创新示范区执委会干部管理模式,做好容错纠错工作,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事项清单,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解除干部探索创新的后顾之忧。以示范区为平台促进长三角区域干部交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研究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与示范区干部挂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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