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型治理模式,持续引入高端优质市场资源,广泛凝聚各方合力,为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9.沪苏浙三省(市)协同制定出台示范区发展条例,强化示范区改革创新法治保障。持续探索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管理制度。
20.推动落实示范区执委会省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提高跨区域项目管理效能。
21.健全跨区域统计监测工作机制,研究编制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数。强化第三方监测,定期开展示范区经营主体满意度调查。
22.加强示范区开发者
联盟建设,完善成员资格评估与考核退出机制。加强与欧洲等一体化水平较高区域交流互动,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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