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重大改革协同高效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推动制度创新充分联动、衔接配套,提高改革整体效益。
49.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加强系统集成。沪苏浙三省(市)省级层面自行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成果均可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50.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区域一体化、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的改革试点、示范创建等活动,允许示范区作为单独主体进行申报。
51.示范区理事会成员单位及时梳理相关领域新出台的国家和省级层面重要改革举措,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向执委会推送,结合示范区实际组织申报相关改革试点。
各有关方面要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示范区建设各方面全过程。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指导,细化年度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推动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区相关考核体系,推动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示范区理事会要进一步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动计划实施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重点问题。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跟进实施进展,统筹做好督促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并指导示范区完善制度创新成果评价体系和经验复制推广机制,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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