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期间,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与上乘公司共同委托相关专家对上乘公司排放废气(废烟)和超标排放废气(废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制定修复方案费用以及区域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功能性损失进行评估。
专家组于2024年2月给出评估结论,该企业存在明确的超标排污现象,对空气环境造成环境损害。同时,该企业位于工业园区内,与空气环境敏感目标最近距离约1.2公里,无明显的空气环境敏感目标受损现象。
参考
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收费标准,以该电厂超标废气中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以2.4元/污染当量计算,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计0.94万元。
经整改,上乘公司2023年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结果均达标。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认为,在实施上述废气治理整改措施后,不需进一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本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按零元计。
本案备受关注的争议点有两个。一是二氧化碳是否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此,法院函询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函复法院: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明确二氧化
碳排放标准,故不存在二氧化碳是否超标排放说法;处罚决定书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的“污染物”不包含二氧化碳,处罚中的超标因子是烟尘污染物;经咨询对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因为二氧化碳不是污染物,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明确二氧化碳排放标准。
鉴于此,法院认定,无证据证实被告上乘公司未履行清缴碳排放配额义务的行为导致了生态环境受损,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超标排放二氧化碳导致生态环境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本案是否构成重大风险?法院认为,虽然目前立法没有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纳入污染物,但大气污染物并非是导致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受损的唯一因素,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引起的气候变暖及关联环境问题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在人口密集且排放严重的地区,二氧化碳浓度过大也会加剧空气污染。
故此,若过量排放二氧化碳,超过环境的可承载能力,亦可能导致生态环境受损,这就需要进行风险预防。据此认定,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对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造成精神利益的损失,被告上乘公司在贵州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被告上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账户支付因其超标排放污染物对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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