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9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兴义市环境监测站对上乘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上乘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合计处以49.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1日,兴义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监测中发现,上乘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遂对其作出4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8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和委托的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对上乘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和比对监测发现,上乘公司颗粒物CEMS超标,对上乘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8万元行政处罚。
经查实,上乘公司为2019年—2020年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第一个履约周期应购买碳排放配额缺口821596吨二氧化碳进行清缴履约。截至2022年1月20日,被告上乘公司仅购买碳排放配额3448吨二氧化碳,尚未购买和清缴碳排放配额818148吨二氧化碳。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严重损害了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继续清缴义务或赔偿与清缴义务等值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周边环境造成生态环境安全风险,侵害公共利益;不积极采取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双碳”目标,不积极履行碳达峰与碳中和主体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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