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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杜金富:数字货币发行理论与路径选择

2018-7-6 11:24

来源: 碳链价值 作者: 杜金富

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


因不同的研究视角,对虚拟货币、电子货币、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界定范围并不一致。本文主要从货币发行部门及其发行数字化金融工具的货币性能的角度来定义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

也就是说,在数字化的货币形态下,根据其发行部门及其与法定货币的关系来定义上述不同称谓的数字化货币。这里所称的数字化,不仅包括基于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的加密字符串形式的数字化,同样也包括传统的基于中心化账户而实现的数字化或电子化。

虚拟货币为非金融性公司所发行的、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化货币。虚拟货币游离于法定货币体系之外,其货币属性相对较低,严格来讲还不是货币,而是在特定虚拟环境中流通使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履行某种货币职能的虚拟资产或者虚拟商品。

常见的虚拟货币有优惠券、游戏币、积分等,一般都已数字化。去中心化的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也有称“加密资产”),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发行主体,但其货币特性决定了其仍然属于一种特殊的新型虚拟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为存款性金融公司发行的、能直接转化为法定货币的数字化货币。常见的电子货币形式包括银行卡、网银等。

近几年迅速发展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金融公司支付工具,由于其通过备付金实现了与存款货币的强关联,可以视为电子货币的一种。电子货币可以随时根据需要转化法定货币,是法定货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数字货币的概念,认识并不一致。最近人们谈论比较多的数字货币,大多指以数字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本技术为基础的比特币、以太币等私人加密货币。

从经济学角度,本文将数字货币分为两个层次,广义数字货币和狭义数字货币。广义数字货币包括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狭义的数字货币就是指数字化的虚拟货币,也包括私人加密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也可称央行数字货币,就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即基础货币的数字化形态,属于中央银行负债。基础货币包括通货和存款准备金两种形态,这两种形态可以互相转化。

其中,存款准备金早已经实现了数字化,目前包括中国央行在内的多个国家正在抓紧研究通货数字化的技术可行性,也有研究将此类研发中的货币称为央行加密货币。

通过以上定义可以明晰以下几点。一是不同的发行部门在发行数字货币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这和货币发行的原理一样。二是数字货币的货币性问题最终体现在其与法定货币或法定数字货币的关系上,也就是体现为与中央银行的清算关系上。存款性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之所以货币性强,因为它可以最终由中央银行的法定货币或法定数字货币来清算,而虚拟货币一般不能由中央银行法定货币或法定数字货币来清算。三是数字货币发行机构的性质与其发行数字货币的货币性强弱没有必然联系。

理论上,中央银行可以直接为虚拟货币提供清算服务,以解决数字货币的货币性问题,但这不会改变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在数字货币发行中的作用。

也就是说,理论上中央银行可以直接为虚拟货币提供清算服务,但不能把发行虚拟货币的机构视为存款性金融公司。发行虚拟货币的机构是不是存款性金融公司,还要看其在数字货币发行中的作用,如是否发放贷款等负债业务来创造存款等。这也为我们研究数字货币发行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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