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对重要数据的范围作了简单界定,重要数据即“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评估指南(草案)》所附《重要数据识别指南》中对重要数据作出的定义为“我国政府、企业、个人在境内收集、产生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一旦未经授权披露、丢失、滥用、篡改或销毁,或汇聚、整合、分析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和
金融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合法权益等造成相关严重后果的数据。”附录A指南穷尽式列举了包括
能源、化工制造业、军工业在内的27个行业(领域)中的重要数据范围与对应主管部门。
根据附录A最后的兜底条款,重要数据的范围仍然可能根据行业发展出现变化。对此,我们理解为,重要数据的评估需根据《网络安全法》的大框架与《评估指南(草案)》中所规定的方向进行整体把握,并根据行业、时势的发展对一些新增的重要数据及时作出认定。同时需注意,经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合法公开的,不再属于重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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