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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货币钱包隐私协议数据跨境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8-7-9 16:04

来源: 比特律 作者: 姚约茜、刘一民

数据出境


依照《评估办法》的规定,“数据出境”是指网络运营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提供给位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根据以上定义,数据出境的情形包括:第一,境内网络运营者将数据通过网络直接传输给境外主体;第二,境外主体通过网络主动访问并读取境内的数据;第三,境内网络运营者将数据通过网络传输以外的方式(如物理携带)提供给境外主体。

根据《评估办法》第九条,明确应报请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的情形包括:含有或累计含有50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数据量超过1000GB的;包含核设施、化学生物、国防军工、人口健康等领域数据,大型工程活动、海洋环境及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等;包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系统漏洞、安全防护等网络安全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认为应该评估的情形。

对于评估标准,《评估办法》第八条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个人信息为例,出境个人信息应包括个人信息的数量、范围、类型、敏感程度,以及个人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其个人信息出境等;对于重要数据,则应重点评估重要数据的数量、范围、类型及敏感程度等。另外,一切重要数据与个人信息的评估均需重点分析其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合法利益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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