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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可投非标,是否意味着信托产品公募私募之争破局?

2018-7-23 08:15

来源: 植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 龙海涛、吴旸等

信托产品公募私募之争的缘起


其实自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新规”或《指导意见》)正式颁布以来,信托产品是否有公募、私募之分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引发上述争议的主要原因无非有两个:第一,由于《指导意见》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并存的现状,导致信托公司能否向200人以上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以及如向200人以上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到底是公募还是私募的标准不明晰;第二,对于委托人在200人以上的信托产品而言,如被认定为公募性质,则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以非标为主的投资范围必然受到影响和限制。
 
鉴于此,为了让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信托产品公募私募性质之争的缘由和焦点,笔者进行了如下梳理:
 
首先,在《指导意见》正式施行之前,根据《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第八条的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且委托人只能是合格投资者的资管产品,单个信托产品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没有合格投资者的限制要求。由此可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可以超过200人,同时,信托产品的推介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其次,在《指导意见》正式颁布之后,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的两个特点是(1)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2)公开发行。反之,私募产品的两个特点是(1)面向合格投资者;(2)非公开方式发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由此可见,对于单一资金信托而言,因《指导意见》统一将资金信托纳入监管范围且不再区分单一和集合,所有投资者均应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所以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也应为合格投资者且其应属于私募产品的范畴;对于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二百人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而言,其也应属于私募产品的范畴;但对于委托人人数超过二百人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则存在争议。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的内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符合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再结合前述《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各自的特征来看,超过二百人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显然是公开发行,并不完全符合私募产品的两个特征。但按照《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要求,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且不得公开营销,即使是超过二百人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并不符合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特点,因此,也有观点认为其也并不当然属于公募产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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