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委托人超过二百人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而言,若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及行文逻辑来看,它是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资管产品,其性质到底属于公募还是私募判断标准并不明晰。也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指导意见》正式颁布至今,业界对于信托产品公募私募性质之争颇为关注,各种观点,或出自于对趋利避害的分析,或源自于与监管博弈的试探,莫衷一是。
根据目前的市场实践来看,大多数信托公司对此争议焦点还是持相对谨慎的态度,虽然《指导意见》中并没有完全禁止公募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但是却将公募产品的主要投资范围限制为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上市公司股票等,为了在合规的前提下不影响信托产品对非标债权资产的正常投资,大多数信托公司均尽量控制其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委托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信托公司的具体产品突破委托人200人人数的限制,仍按照私募产品进行报备处理的特殊情况。由此可见,限于《指导意见》对投资范围的要求,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目前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将信托产品认定为私募性质,尽量避免向公募性质靠拢。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