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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莫让STO沦为大忽悠们的圈钱工具

2018-12-11 15:29

来源: 链内参 作者: 内参君

STO在中国境内不合法


STO是继ico(首次代币发行)被国家明令打击之后,冒出的一个新概念。有人将其理解为“监管”版的ICO也不为过。也有人认为,在法律指导下,企业到美国依法备案通过发行证券型通证的资金,是完全合法的。那么到底STO是非法的,还是通过律师指导可以在海内外合法合规?对于此,肖飒律师指出,STO在中国境内是不合法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或非法发行股票证券行为),也不能面向中国公民进行融资。

在我国,第一代ICO被严查后,升级版STO的出现,差别仅仅是在交易成本、交易速度和流动性等方面有所改进。文章指出,这种虚拟货币发行2.0版本并无任何实质创新,仍是在未经审批、没有任何认证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虚拟货币方式非法向公众募资。

12月7日,《经济日报》刊发题为《警惕非法证券发行死灰复燃》的文章称,无论是所谓的区块链股票发行,还是首次虚拟货币发行,抑或是升级版的证券化代币发行,这些眼花缭乱的“证券创新”本质上都是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最后文章提出:“规范证券化代币发行市场,应从法律、宣传、投资者保护等多方面入手。首先,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严查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其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广大投资者不要心存一夜暴富心理,远离各类涉及虚拟货币的违法金融活动;再次,针对虚拟货币市场“换马甲”以及隐藏到海外的现象,推动监管前移,尽快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近日表示,“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从业机构展业空间范围应该保持一致。”

在我国,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融资活动,实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而金融业务在国内就是持牌业务,应当受到央行、银保监、证监会等部门的严格监管。STO在国内存在的合法性前提,是必须获得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这是合法性的前提。

从现有的法律文件以及监管层传递的意思,STO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ICO。当然,是不是构成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还要具体分析。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未经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融资,有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境内从事STO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对项目发行方或从业人员来说,可能涉嫌的一些刑事风险。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第二个容易触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一般指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其实在94公告里有提到,区分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国内面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许以利诱或承诺回报,涉众,有可能涉嫌这两个罪名。

第三个容易触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经营罪。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

量刑方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擅自发行股票是5年以下。

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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