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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莫让STO沦为大忽悠们的圈钱工具

2018-12-11 15:29

来源: 链内参 作者: 内参君

各国对于STO态度大不同


今年2月,加拿大证券交易所(CSE)宣布推出新交易模式STO,这是STO第一次正式在世人面前亮相;10月,美国纳斯达克拟推出证券型代币平台以便发行,消息一度雄踞当月业界话题热点榜。美国、英国、德国、瑞士、加拿大、新加坡、印度、巴巴多斯等国都已开始了STO项目的尝试。

从项目类型上看,目前的STO项目主要集中在平台类、基金管理类和项目类等三大类。其中平台类的业务类型主要有:发行平台、交易平台、虚拟资产信贷平台、云备份及网安平台、投资交易平台、众筹平台、ico托管平台和跨链资管平台等;项目类的业务类型主要有清洁能源矿机、汽车共享公司、分布式存储计算等解决方案、社交软件等。

但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

美国 “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实践上来看,美国ICO主要是受到联邦政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督。美国证监会将除了比特币和以太币以外的token都划归证券,并把所有的证券型Token 纳入监管。

但并不是人人都能买STO,根据美国现有监管框架,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购买,即联邦证券法规中达到一定资金门槛的投资者。包括过去两年的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配偶30万美元),并合理预计本年度收入相同。或者拥有超过100万美元的净资产,不论是单独还是配偶一起(不包括主要居住地房产)。银行、合伙企业、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信托公司等实体也可能是合格的投资者。

对于STO,欧盟层面只要求符合相应的证券监管条例。欧盟ESMA在去年年底以及今年年初发布通知,提出在欧洲发行代币必须满足四个条例,其中包括招股说明书披露条例要求券商必须对所承销的金融资产负责,对招股说明书里面所公布的数据真实性及持续性负责。同时,要求金融资产在合规的交易所上市,通过合规的有牌照的券商来进行发行。

新加坡被认为是对ICO/STO最友好的国家。2016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Singapore,MAS)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Guidelines),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相对隔离的空间;2017年11月,MAS发布数字通证发行指引(a Guide to Digital TokenOfferings),明确数字通证属于资本市场产品,除非符合豁免条件,其中构成证券型产品的,受证券法规监管。

在日本,允许经注册的token作为货币使用,已经有日本商家接受顾客使用比特币付款,但监管部门规定每个代币发行都必须与当地拥有许可证的交易所合作。

加拿大于2017年8月24日,Canadian SecuritiesAdministrators (CSA)正式宣布,证券法要求适用于数字货币发行。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亦有意建立STO交易平台。

中国香港于2018年2月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一则为《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的公告,在公告中称,由于市场风险逐渐增加,证监会继续监察管理市场,在必要时刻会采取行动,同时香港证监会还致信了正在当地市场招揽投资者的7家ICO组织,对其声明,涉及ICO的数字代币将会被认为是证券,将纳入监管。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称根据《数字资产法(Digital Asset Act)》,计划在海外进行STO的泰国公司属于逃避监管的不法行为。

马耳他正在拟定的金融工具测试法案,证券类通证发行方有义务通过此项金融工具测试并适用“虚拟金融资产法”。例如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性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工具或碳排放配额型的通证仍然存在根据现有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进行监管。

在我国境内,无论是ICO,还是STO都是不合法的,并严令禁止的。

其实不管是ICO、IMO、IFO、STO,本质上来说,都是以通证为载体进行的商业融资行为。ICO更侧重于发行人的自律管理,STO更侧重接受监管进行通证发行,从这种角度来说,STO有着积极的一面,也代表着通证融资在经历了前期的野蛮生长后,开始积极拥抱监管,以更透明、公开的方式来寻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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