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淞亚:我认为霍局长出来说这个事情都是对这个行业有好处的。很多
ico 资金盘直接改了个名字,以 STO 的名义来融资骗钱,它不懂 STO 是什么。还有一个乱象就是,海外项目在中国进行募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他们没有在证监会备案,所以它不能向中国人募资。
中国企业发 STO 也是不合法的,因为中国的证监会没有 STO 的监管框架。
孙茳涛: STO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证券
token 化
金融实践,其实有很强的地域属性。在中国这样严监管、态度审慎的国家,目前它还不具备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暂时不具备操作的空间。
蒋慧杰:京东作为一家在美国合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股票是不能在中国市场做公开募集的。同理,不论基于美国或是新加坡的证券法进行证券型通证的募集发行,都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在中国市场做募集行为。
坦率说,STO 在目前中国的法律与政策下没有空间。
标准共识高级分析师李自鹏:短期内让中国的监管层认可 STO,并且写到中国证券法中是不现实的。未来若有一些比较优秀的公司通过 STO 成长为优质企业,为社会带来价值,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变。
版权申明:本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属第三方汇集推荐平台。本文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论不代表链门户的观点,链门户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QQ:3341927519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