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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准则下,企业加密货币资产如何公允定义与估值?

2019-1-10 11:15

来源: 链得得 作者: 成裘

“蒙面”比特大陆


从目前来看,在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业务的目的成为数字资产入账最适用的办法。但是,如果以比特币在二级市场上的暴跌去判断比特大陆亏损严重、难以熬过熊市,则有失偏颇。

国际会计准则(IAS 38)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可以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和重估值法。成本法指加密数字货币的账面价值为初始成本减去累计减值的净额。简单来讲,采用成本法入账,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升超过其初始的成本价值,超过的部分不能进入利润,而只有当币价持续下跌并低于成本价后才要做相应的计提减值。

比特大陆在招股书中做了明确解释:我们进一步选择成本法来对加密货币入账,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于各报告日期检讨其可使用年期及减值。我们将加密货币按成本入账,而非在各会计参考日期按其公允价值对加密货币进行重估,因为后种模式持续受加密货币价值的固有及大幅波动影响。此外,我们认为成本法更好反映我们的业务模式,因为我们从不从事加密货币的交易,而是从矿机销售、自营挖矿及矿池运营中赚取加密货币。

矿机销售:如以加密货币结算,则相关收益按有关加密货币在收款日期的公允价值计量;矿池运营:最多取得经营矿池所产生的总挖矿奖励的5%,收入确认的金额乃参照赚取日期兑换法币的及时价格计量;矿场服务:收益于相关服务后于损益表中确认;自营挖矿:根据赚取日期兑换法币的即时价格计量确认收入的金额。

而“重估值法”要在每个报表日以公允价格去记录,但是这种依赖于活跃市场的计量方法在加密货币市场并不成熟。

所以拿比特大陆来讲,自营挖矿以及销售矿机时接受加密货币支付是其收到加密数字货币的两种方法。在收入来源中,矿机销售占据94.3%,约合26.84亿美元,为主要收入来源。自营挖矿占3.3%,收入合9434.3万美元。截至2018年6月,比特大陆资产总值中约28%为加密货币。

虽然在2017年,比特大陆矿机销售额的27%是以加密货币支付。但是由于比特大陆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所以以比特币当下的价格并不能反映比特大陆的真实运营情况。因为目前报表内容只反映了矿机的收入,而加密数字货币只有在变现时才能确定其收入的多少。

注:本文参考结合罗玫工作论文《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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