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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分叉维权第一案”终审宣判: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

2019-1-16 16:17

来源: 链得得 作者: 成裘

争议焦点二:为什么“赔偿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俊准备在2017年11月25日提取比特币现金,当时1BCH(比特币现金)≈9,017.78元;

法院一审的时间是2018年7月12日,当时1BCH≈4,631.25元。

李俊认为,按照这个价差来计算,自己损失了近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李俊领取比特币现金的权利,并非基于交易,而是基于乐酷达公司执行比特币分叉规则而作出的承诺,因而不存在产生“损失”的对价基础。其次,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巨大是公知的事实,特定区间的价格波动不构成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并不支持李俊的赔偿损失请求。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李俊提起了上诉。

而从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到两个判断:

第一,由于比特币现金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对其进行交易的时机也不确定,故而当事人主张的差价损失不具有当然性和确定性。

第二,OKCoin没有及时提供提现、结算服务,对于比特币现金最终交易的结果,不具有当然性和确定性,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失“可预见性”的规定。

庞理鹏指出,第一个判断实际上主张的是酷乐达公司(OKCoin交易平台的公司主体)不履行义务行为与原告受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

判断两个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简单直观的方式是“如果没有A则没有B,那么A是B的原因”。

本案中,假若酷乐达公司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相应义务,则冯亦然有机会避免相关损失。故我们可以认为,乐酷达公司未及时提供提现、结算服务是冯亦然未能及时卖出比特币现金止损的原因。

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恢复到违约行为发生前,违约损害赔偿需要“填平”的损失,是违约前后利益状态之间的差额。

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考虑的是两个时间点上价格差异,无论在上述两个时间点之间BCH价格如何波动,案件最终结果是确定的。那就是判决生效时BCH价格远远低于原告OKCoin正常发放时的价格,这之间造成的BCH价格贬损由原告实际承担。

而关于第二个判断,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文中提及的“合理预见原则”的适用以当事人之间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为前提。

关于合理预见的内容,目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只要能预见损害的种类、性质就行,还有人认为该原则要求违约方预见损害的数额,由于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适用该原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不容否认的是,OKCoin平台属于专业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庞理鹏表示:“综上所述,就现有材料来看,我们认为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酷乐达支付比特币价格损失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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