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关于防范
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规定,“现阶段,各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因此,在我国,作为支付工具而言,人民币是法定支付工具,没有其他法定方式的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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