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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区块链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

2019-3-9 16:55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 陆航

区块链技术发端于比特币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因数字代币被广泛关注甚至追捧、炒作。那个关于数字代币,您的观点是什么?


  巩富文:要严格禁止数字代币发行,防范金融风险。货币体系稳定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区块链技术产生和被追捧的数字代币严重威胁货币体系稳定。

  一要明确数字代币并非数字货币。“数字货币”、首次代币发行(以下统称数字代币)是最初区块链技术产生和被追捧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数字代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数字化状态,其与法定货币一样与其发行国的政治、经济、金融、军事等紧密相关,具有价值尺度、交换媒介和价值贮藏三大基本功能,有主权信用担保、内在价值支撑、币值相对稳定、广泛主体认可等基本特征。反观数字代币,由区块链产生和管理、并由区块链内受信任的参与者认可使用,主要是作为区块链内经济活动的支付工具,而对于区块链外的商品或服务则需要兑换为法定货币来交易。数字代币不具有货币基本特征,也无法有效履行货币基本职能,并非真正意义的数字货币,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界定。

  二要防范数字代币隐藏的金融风险。一方面,数字代币高波动的价格特征存在高度价格操纵和市场投机。由于缺乏内在价值支撑,其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价格极不稳定,价格的较大波动引发高度价格操纵和市场投机,也造成市场活动不稳定、不协调。专业机构对2011-2018年比特币价格和波动率、价格上涨速度和幅度的研究得出,比特币是历史上最大的资产泡沫之一,且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代币是第一次全球范围的资产泡沫,而且通过加密数字代币市场可以观察到行为金融研究的很多个体和群体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数字代币被频繁非法使用,由于数字代币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全球性,具有一定的财产隐蔽性和快速转移,导致其作为非法经营活动的支付工具和洗钱工具。Foley et al.(2018)研究了比特币在非法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发现25%的比特币用户和44%的比特币交易用于非法目的,他们合计持有80亿美元的比特币,年度交易笔数3.6千万笔、交易金额约720亿美元(接近欧美非法药物的市场规模)。

  三要严格规范区块链项目融资。区块链初创项目通常将数字代币发行作为融资工具,其本质是一种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如项目因技术和应用风险导致放弃或失败,就会造成投资失败;如把项目作为投资投机或欺诈,就会造成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对区块链项目融资应当明确其实质为股权或债券融资且不得使用“代币”概念,并借鉴私募证券产品进行监管,采用严格项目许可及备案制度,使其发行和交易更加透明、规范、可控,防范金融风险、杜绝违法犯罪。同时对不具开发价值的ico、非法采用“数字货币”宣传等项目应当严格禁止,并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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