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还没有明确规定,数字藏品究竟属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还是艺术品的探讨也没有定论,监管规定也并未对此予以明确。
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数字藏品具备的财产属性应当予以保护。
从市面上的数字藏品平台的业务来看,数字藏品以图片类和音视频类为主。因此,对于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不仅需要考虑其作为数据或者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更需要考虑其指向的对象,以及所承载内容的法律性质。
目前,数字藏品大多为艺术品、音视频、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等内容的数字化形式,因此平台还需要根据发行数字藏品的特定类型决定,是否需要满足特定产品经营业务相关的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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