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取账外经营手段购进货物,按照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并未将其列为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项目;所购货物成本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也未将其排除在税前扣除项目之外。纳税人采取账外经营等手段不缴少缴税款,可能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按规定申报抵扣,却往往让人想到“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实际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抵扣(扣除)范围、凭证种类、抵扣(扣除)所属期,以及重新取得抵扣(扣除)凭证的时限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准确把握增值税抵扣与所得税扣除政策要求及差异,有利于规避相关涉税风险。本文首先从四个方面分析一下增值税抵扣与所得税扣除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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