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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方面分析增值税抵扣与所得税扣除的差异

2023-3-23 10:56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秦燕

抵扣(扣除)的凭证种类不同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增值税扣税凭证采用正列举方式予以明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以及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还包括部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票行程单等,如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道路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按规定进行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28号公告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从本质上看,属于行政证据范畴,其遵循原则也与行政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性”一致。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其中,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内部凭证的核心是“企业自制”,如工资发放表等;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可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在补开、换开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在税前扣除,一是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是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是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是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是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是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上述资料中前三项为必备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发票通常兼有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扣除的双重用途,但对于增值税而言,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扣的是“税”(销项税额),减少的是应纳税额;而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发票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凭证,扣的是“收入”,减少的是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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